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02民初33号

原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金河花园黄金海岸后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67QW73。

法定代表人:程培奇,男,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2782606778C。

法定代表人:孟详栋,男,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晗,男,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忠亮,男,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19年更名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故裁定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培奇、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晗、邢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款(已评审确认)531.0336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款(未评审部分,以司法鉴定为准);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4.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被告就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编号为:建筑2018009,招标公告发布于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我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投标且中标,并于2018年8月11日与被告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2018年8月13日开工。按甲方要求,一期工程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即2018年10月30日如期竣工,并且被告已验收合格。二期工程我公司完成了一部分施工后,在工期内就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进而导致停工至今。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44.4的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已竣工部分的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确系事实,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我方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对未评审部分在评审之后根据评审结论支付工程款。同意其第三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就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同年8月3日开标。同年8月9日原告中标,并于同年8月11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与七道江镇之间,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剥离、碴石回填、排水管道,开工日期2018年8月13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78天,合同价款10589791元。该合同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进行拨款,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决算总价100%进行支付。该合同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一期工程如期开工,如期竣工。2018年10月30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经验收,原告施工碴石回填233467.55立方米,土方剥离36340.835平方米,排水管道DN600:260米。原告将二期工程完成了一部分施工后,因被告尚未完成相关土地征收,导致停工至今。2020年7月2日,中深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期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一期)最终审核结果为提报金额5541358元,审定金额5310336元,审减金额231022元。原、被告双方在《竣工结算最终审核签署表》上签章同意。但被告至今未将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一期)工程款给付原告。上述二期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未结算审核。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结算审核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一期)施工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结算审核,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在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撤回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二期)工程款部分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原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土方工程(一期)工程款53103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2元,减半收取计24486元(原告已预交24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旭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