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513号 原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金河花园黄金海岸后门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OY67QW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男,1999年2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男,1998年1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被告:**,女,199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于滋洋,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男,200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滋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6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