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6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负责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林业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2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 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太阳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务楼A座8层A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金河花园黄金海岸后门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白山市林业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太阳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640号民事裁定;2.指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争议土地需要相关部门确权,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错误。本案侵权事实存在,虽然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但可通过测绘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属。2.一审法院未准许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使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一审庭审中,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明确表示,需要追加白山市五间房国营林场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即裁定驳回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严重损害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3.一审法院未准许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使鉴定的权利。一审庭审中,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对《承包合同书》范围内养殖的林蛙年产值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径行驳回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程序严重违法。 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讼请求:1.判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白山市林业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太阳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2.判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白山市林业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太阳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9年至恢复原状时止的经济损失,每年经济损失暂计50000元,具体数额等鉴定完毕后予以明确;3.诉讼费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白山市林业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太阳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需通过相关部门确认权属后方可裁判,而该确权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依据其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白山市林业局则提供白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及林地坐标图等证据,主张涉案土地系白山市五间房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民委员会在一审庭审中亦陈述,涉案土地既有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集体土地又包含国有林地。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针对涉案土地主张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其对该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本案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引发的争议,解决该争议应对涉案土地先行确权,即确认该土地系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集体土地还是白山市五间房国营林场国有林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综上,白山市山河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淑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