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32670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66634882R。
法定代表人:龚腾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陆埠镇好质不锈钢型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82168301。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北五号街坊**栋2门***号,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镇好质不锈钢型材厂(普通合伙)、***、**、***、***(2017)浙0281民初392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81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