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施冬莉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住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自成,该学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与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桂14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桂14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向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584000元、违约金29200元,一审、二审受理费共9650元,执行费8689元。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桂14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桂14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84000元、违约金29200元,一审、二审受理费共96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8689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罗惠民
审 判 员 谭海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 璞
书 记 员 吴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