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421民初10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5594141835。
法定代表人:张自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纬五路66号4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施冬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诉被告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上海立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上海立定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技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张自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琳,上海立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俊、李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技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科技学院与上海立定公司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和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书》;2、由上海立定公司向科技学院返还首期货款384000元和54000元;3、由上海立定公司向科技学院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18000元(其中,第一笔逾期交货违约金以《合同书》总款额128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暂从2017年12月15日起计至2018年8月15日,逾期240天,共307200元,以后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逾期违约金以《补充合同书》总款额18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暂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至2018年8月15日,逾期60天,共10800元,以后计至付清之日止;两笔逾期违约金合计为318000元。)。事实与理由:科技学院与上海立定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广西扶绥县城签订《合同书》,约定上海立定公司在扶绥租场地为科技学院制作一套飞机模拟舱和一套高铁模拟舱,交货地在科技学院内,制作总价1280000元。合同中对模型规格、制作标准、材料工艺、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明确模具交货时间为首付款到账后65个工作日完工交付。合同签订后,科技学院依约于2017年8月31日以转账方式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84000元,上海立定公司也进入科技学院帮其租用位于扶绥县的场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上海立定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科技学院交付定制的飞机模拟舱和高铁模拟舱,但上海立定公司至今没有交付。2018年3月10日,双方又在扶绥县城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增加制作一套高铁模拟舱,制作总价180000元。科技学院于2018年3月12日以转账方式支付首付款54000元,上海立定公司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科技学院交付增加制新的高铁模拟舱,但上海立定公司至今没有交付。科技学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科技学院已经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上海立定公司应按期交付定制的模具,但该公司一再逾期,使科技学院计划开设的专业不能申报和招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侵害了科技学院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上海立定公司应返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立定公司辩称,1、上海立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书与补充合同书,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大部分,科技学院应当依据合同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价款512000元及72000元。2、科技学院的第二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正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并且科技学院支付首期货款后上海立定公司开始履行合同,科技学院要求返还首期货款不符合合同约定。3、科技学院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其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因为科技学院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二期合同款,导致上海立定公司不能按时交付模型,上海立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立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合同书》的第二笔合同价款人民币5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4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按合同总价1280000的55%计算);2、科技学院支付《补充合同书》的第二笔合同价款72000元,违约金9000元(违约金从2018年3月15日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按合同总价180000的5%计算);3、科技学院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上海立定公司与科技学院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订购飞机模拟舱一套和高铁模拟舱一套,合同总价为1280000元,合同制作价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生效后,科技学院支付了首付款384000元,上海立定公司开始应科技学院要求在学校附近场地制作模型,便于科技学院每天查看工程情况。2017年11月16日,上海立定公司已经完成了飞机模拟舱骨架及舱体的制作、高铁和飞机模型舱内部部分软件、硬件的安装,依据合同约定上海立定公司仅仅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的制作,科技学院就应当支付合同第二笔货款,即合同价款的40%计512000元,但经上海立定公司多次催促,科技学院以出差在外、财务请假等理由不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科技学院应当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在双方对《合同书》约定产品满意的前提下,2017年11月15日双方口头商定在原高铁模拟舱的16米长度增加9米的高铁模拟舱位,达到25米总长。于是2017年12月14日,上海立定公司寄给科技学院《补充合同书》,但因科技学院财务困难,直到2018年3月10日科技学院才在《补充合同书》上盖章签字。科技学院看到上海立定公司依据《补充合同书》约定已经完成了9米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的制作,才支付54000元首期货款,那时实际制作进度已经达到支付第二笔货款72000元的条件,但科技学院一直拒绝支付第二笔货款,已经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上海立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上海立定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为科技学院制作飞机和高铁模拟舱,并且已经接近交付验收的制作进度;科技学院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已经达到支付条件的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科技学院辩称,对于上海立定公司在反诉当中称科技学院没有按时支付第二期的工程款,导致科技学院违约的问题,科技学院存在不安抗辩权。科技学院认为首先违约的是上海立定公司。直到现在上海立定公司都没有完成合同中第二笔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没有完成飞机模型的框架,所以65个工作日内是不能完成这个工程并交付给科技学院使用。科技学院因此有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飞机模型的机翼没有完成,所以第二笔货款支付的条件没有成就。上海立定公司书面提交验收款的事情之后,也有承认这个工程没有完成。因此上海立定公司没有完成工程,科技学院向教育局申请该方面的专业已经没有用了,所以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没有意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科技学院(甲方)与上海立定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飞机模拟舱一套,含机头、尾翼、机翼、轮子、二个登机仿真爬梯;高铁模拟舱一套,总长16米;合同制作总价款为1280000元,其中飞机模拟舱990000元,高铁模拟舱368000元,送2个塑料变形金刚;首付款到账后65个工作日完工;模拟舱要符合教学要求;合同签订时,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首期货款384000元,在乙方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时甲方再支付合同价格的40%即512000元,所有内部配饰软件、硬件以及整体外观,全部按照合同要求制作合格,安装完毕,调试正常,各软、硬件运行正常,设备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具体功能,则验收合格后发货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384000元;如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模型,应支付甲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延期不超过10天的按每天1‰,累计不超总价的5%,甲方原因造成除外,违约或逾期约定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甲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及时付清所指定的货款给乙方,如逾期支付,交货期将由乙方另定,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延期不超过10天的按每天1‰,累计不超总价的5%,违约或逾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8月31日,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首期货款384000元。上海立定公司在收到首期货款后即在原中远职业学院内进行加工制作。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9米高铁模拟舱,并签订了《补充合同书》,上海立定公司签章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科技学院于2018年3月10日盖章确认。补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高铁模拟舱一套,总长9米,总价款180000元;首付款到账后65个工作日完工;合同签订时,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首期货款54000元,在乙方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时甲方再支付合同价格的40%即72000元,所有内部配饰软件、硬件以及整体外观,全部按照合同要求制作合格,安装完毕,调试正常,各软、硬件运行正常,设备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具体功能,则验收合格后发货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54000元;其他内容与《合同书》一致。2018年3月12日,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首期货款54,000元。上海立定公司为科技学院增加制作高铁模拟舱。2018年3月,上海立定公司将赠送的两个变形金刚运送至科技学院,并停止施工仅留人员进行看守。2018年3月26日,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反映飞机高铁存在生锈情况。2018年5月3日,科技学院向上海立定公司发出《关于履行SHLDDC-10378-8-29-70508号的通知书》,称科技学院应上海立定公司要求为其承租的中远职业学院作为加工厂,租期从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租期满后上海立定公司未缴纳电费和场地租赁费,要求上海立定公司补交租金并撤离施工场地;另称上海立定公司的违约行为已造成科技学院的专业申报的严重问题,造成科技学院招生的严重损失,限上海立定公司两天内交付定购的产品,否则除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外还需按每天2,000元支付办学损失。上海立定公司称收到该通知后曾与科技学院进行电话沟通但未作书面答复。2018年7月,上海立定公司所有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从合同签订至今,上海立定公司从未向科技学院作出书面的催款通知,科技学院亦未再向上海立定公司支付第二、三期货款。
从现场照片可看出,飞机、高铁模型的外形已经呈现,但飞机未安装机翼、轮子、爬梯、窗户玻璃等;高铁未安装窗户玻璃,舱体地板铺设未完成。
以上事实经质证双方无异议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广西农村信用社通用凭证、广西农村信用社网上电子回单、《关于履行SHLDDC-10378-8-29-70508号的通知书》、网上交流截屏、现场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科技学院与上海立定公司签订的飞机、高铁模拟舱定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只约定了模型要符合教学要求,并未明确订制模型是用于专业申报;同时,科技学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模型是申报开设的专业的必备条件;对科技学院以上海立定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导致其计划开设的专业不能申报和招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和返还首期货款,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对于科技学院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科技学院要求返还首期货款,本院不予支持。上海立定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科技学院按约支付了首期货款,上海立定公司也进行了模型制作。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时甲方需支付合同价格的40%。本案中,“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瑕疵,对合同的约定的“完成高铁模拟舱骨架及舱体”理解不一致,且均不能作明确说明,同时亦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科技学院诉请支付违约金,上海立定公司反诉诉请支付第二期货款及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与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合同书》、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书》;
二、驳回广西科技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11260元,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受理费5,185元,由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泠满
人民陪审员 李华德
人民陪审员 覃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