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03财保35号
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东郊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269784468。
法定代表人:**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65020031330660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的大型普通客车,的小型轿车、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2019年7月30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为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大型普通客车、的小型轿车、的小型普通客车手续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新疆广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成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