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栾家疃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隆源实业公司,住所地福山区崇文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栾家疃居民委员会、烟台市福山区隆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02执2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小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