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2167号
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路长城街2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于开战,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开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开战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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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