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749号
原告:上海瀚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
被告:浙江杭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毛龙珠。
原告上海瀚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杭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瀚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瀚遥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瀚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杭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景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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