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2907号
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通,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振,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仁全,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居委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进,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居委会两委会委员,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14元,由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