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2114号
申请人:**增,男,196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楚庄花园第43号楼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8870338Y。
法定代表人王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增与被执行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4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承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