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彬杰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40号
申请人:淄博华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93号405。
法定代表人:张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彬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楚庄花园第43号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王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华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彬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彬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彬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