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297号
申请人:**增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增与被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5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
产50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