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鲁中房产(济南)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38号
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经理。
被告:鲁中房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田爱昌,经理。
被告: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梁东,经理。
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中房产(济南)有限公司、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