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802号
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楚庄花园地43号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王美,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经理。
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1535.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1535.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8元,由申请人济南瑞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