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宝龙城市。
被申请人: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木业园区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合计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为本案的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7年8月30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合计价值3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朱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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