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120号
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徐淮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019164932。
法定代表人:蒋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9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9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