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1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徐淮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019164932。
法定代表人:蒋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1323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914元。本院现依职权解除对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存款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解除对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9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