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宿迁弘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财保261号

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019164932,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徐淮路**(木业园区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7146,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西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泗阳县西康路5号xx小区xx幢xx室房产,保全价值500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南侧xx幢xx室房产,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7576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泗阳县西康路5号xx小区xx幢xx室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南侧xx幢xx室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俊玲

书 记 员 张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