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木业园区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1年4月25日出生,住涟水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26527.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3.本院至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4.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626527.9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