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福县龙船岩户外拓展训练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59号
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
法定代表人:鲍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杰,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龙船岩户外拓展训练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严田镇横屋村芦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67F8D4R。
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福县龙船岩户外拓展训练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晓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