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085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中科电脑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颐高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MA28PD2R36。
责任人:陈拥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霞,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金**大堰河街**东方明珠花园南侧商业楼N1(16-17)号N2(18-23)号、N3(18-23)号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RMDE35。
责任人:盛超。
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楼2-3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
法定代表人:鲍力。
被告:盛超,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中科电脑商行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中科电脑商行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中科电脑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金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