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
法定代表人:鲍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一路18-1号。
诉讼代表人:徐樟鲁,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初5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尚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尚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毅龙
审判员 林诒高
审判员 连 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