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催1号
申请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楼2-3。
法定代表人:鲍力。
申请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至今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970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9年11月22日,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出票金额10000元,申请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719××××0801出票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北部软件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行号:308331012263,备注:临江街道选址论证编制投标保证金)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 玮
审 判 员 王少丽
审 判 员 常孝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