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