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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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