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2900号
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世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5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尚公司)诉被告淳安世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1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尚公司起诉称: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由双方分别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含红线范围内建筑、景观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建筑设计费用160元/㎡,建筑面积暂计5000㎡,设计费用暂计80万元;景观设计费用45元/㎡,建筑面积暂计5000㎡,设计费用暂计22.5万元。以上设计总价暂计102.5万元。合同注明:最终费用结算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为准,并在最后一次付费时根据设计费用差额多退少补。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用20%,合同签订一周内;第二次付费20%,方案城规办通过后一周内;第三次付费30%,施工图提交后一周内;第四次付费30%,工程验收后一周内。
2020年4月24日,被告支付第一笔费用20.5万元。2020年10月13日,淳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出具《关于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方案设计(威坪)审查意见函》,该函载明“原则通过方案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该设计方案总图指标载明总建筑面积为12402.76㎡。2022年1月13日,被告提交施工图送审,图审机构浙江同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受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第二次、第三次设计费用。
综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以及被告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设计成果,但被告多次***行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原告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内容支付相应设计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779441.6元;3、被告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81223.81元(暂算至2022年8月5日),直至**;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世鼎公司答辩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第四次的30%款项还未到付款节点,且施工图纸包括的是建筑施工图和景观施工图,原告方只提供了建筑施工图并未提供景观图,因此第三次的付款30%也未到付款节点。违约金部分应按照已到付款节点的付款额度来计算,而不应按照全额来计算。原告的设计费应当按照最终结算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为准,现规划批复尚未出具最终的设计面积,因此不能计算原告的最终设计费用。原告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第8.5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应返还双倍定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拟证明被告将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的建筑、景观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给原告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以最终确定的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并按进度付款的事实。
2、《威坪镇西山村***1号地块规划条件》《关于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方案设计(威坪)审查意见函》《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证明原告已完成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方案设计,已通过淳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案涉项目总建筑面积12402.76平方米,建筑总设计费用为1984441.6元的事实。
3、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施工图(附光盘)、图审业务办理进度表、施工图图纸审查意见及修改回复意见表、询问函、回复函,拟证明原告已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已将该施工图交付给被告,由被告递交给第三方进行图审,原告按第三方图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原告交付施工图经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拟证明原告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并经被告确认后,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就部分设计费进行结算,但未支付该部分设计费的事实。
5、《关于要求限期交纳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的通知》一份,拟证***公司应于2022年3月27日之前**土地出让价款229万元,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交纳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的是合同的3.1中备注以上报价包含的是建筑施工图和景观施工图,8.5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对证据2中《规划条件》《审查意见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图纸及表格系原告方自行**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没有看到景观施工图的信息;对证据3中询问函、回复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施工图纸已由被告确认,不能代表原告的工作已完成;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方已与政府沟通好,相关地块由被告受让。本院对证据1、2中的《规划条件》《审查意见函》、3中的询问函、回复函、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综合全案予以评判。
综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设计”。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含红线范围内建筑、景观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建筑设计费用160元/㎡,建筑面积暂计5000㎡,设计费用暂计80万元;景观设计费用45元/㎡,建筑面积暂计5000㎡,设计费用暂计22.5万元。以上设计总价暂计102.5万元。合同注明:最终费用结算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为准,并在最后一次付费时根据设计费用差额多退少补。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用20%,合同签订一周内;第二次付费20%,方案城规办通过后一周内;第三次付费30%,施工图提交后一周内;第四次付费30%,工程验收后一周内。
2020年4月24日,被告支付第一笔费用20.5万元。2021年10月13日,淳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出具《关于云影·绿水康庭酒店方案设计(威坪)审查意见函》,该函载明“原则通过方案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该设计方案总图指标载明总建筑面积为12402.76㎡。后被告提交施工图送审,图审机构浙江同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受理。因被告未提供“千岛湖绿水***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图纸审查机构暂无法出具审查合格书。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因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付设计费用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被告关于“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第四次的30%款项还未到付款节点,施工图纸包括的是建筑施工图和景观施工图,原告方只提供了建筑施工图并未提供景观图,因此第三次的付款30%也未到付款节点;原告的设计费应当按照最终结算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为准,现规划批复尚未出具最终的设计面积,因此不能计算原告的最终设计费用”及“原告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第8.5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应返还双倍定金”的辩论意见,因被告违约在先,未及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结合被告将原告设计的图纸送审后因自身原因导致图审机构无法出具图纸审查合格书等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世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云影西山森林度假村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告淳安世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779441.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46元,由原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32元,由被告淳安世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14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特别提醒: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