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03民初6388号
原告: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江**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兴,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艳,系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伍建军,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华栋,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遥,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雁,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冷水滩高科园)及第三人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兴、杨松艳,被告冷水滩高科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华栋,第三人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遥、吕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452800元及延迟支付租金的利息(从2021年5月31日开始计算到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违约,终止原、被告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3、判令第三人代付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3452800元和延迟支付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的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1月23日,原告天地源公司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更改5万元。终止原、被告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更改为解除合同。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租用的湖南潇龙电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两栋厂房、办公区及空地租给被告使用(内容详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4月31日止。每年租金总金额为3452800元,一年一付,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前几年的租金已支付。按合同约定2021年5月31日前,被告应支付第5年的租金,但被告之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另,合同约定,如果被告在5月31日前未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相关租赁标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到现在未支付原告上述租金,已造成违约,以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代被告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冷水滩高科园未予答辩。
第三人远大公司诉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2、第三人没有代付租金的义务;3、律师费的费用与第三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原告天地源公司租赁了案外人湖南潇龙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厂房、办公区及空地做仓储物流用。2017年6月1日,原告天地源公司(甲方)经案外人同意,与被告冷水滩高科园(乙方)签订了一份《潇龙电缆厂房、办公区及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转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乙方取得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标的物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归远大(第三人)住工所有,甲方没有异议……一、合同标的:乙方租用甲方两栋厂房、办公区及空地,租赁面积为厂房25600平方米,厂房之间的空地,办公区7000平方米,厂房北面空地约20亩,总占地面积约140亩。二、合同期限及要求:1、合同有效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4月31日止。五年为一个时间段,前五年按合同约定价格,后五年按合同约定的前五年价格增长20%租金……三、合同标的物前五年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1、厂房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人民币,办公楼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人民币,北面空地20亩租金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所有装修改造乙方自行负责,甲不作任何补偿)。2、合同每年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3、付款方式:一年一付,合同签订15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3452800元。甲方账户名: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账号:1910××××6789,开户行:工商银行零陵中路支行。4、下一年租金乙方需在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相关租赁标的。5、租赁费用相关税费(票)由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百分之3)给乙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政策,依法依规生产经营。2、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3、按照远大住工的要求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须事先报甲方同意,租赁期间,乙方任何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主体结构,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经甲方同意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厂区内设施毁损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4、乙方如有新建或改建行为必须经甲方许可,如需使用甲方其他土地及设施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六、违约责任:租赁期内,甲、乙双方除约定条款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对造成损失的一方,另一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案涉场地转移给第三人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至2020年的租金,第五年的租金3452800元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2021年9月23日,原告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理费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天地源公司与被告冷水滩高科园签订的《潇龙电缆厂房、办公区及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五年的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4528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除约定条款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被告及第三人在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对场地进行了装修、改建等行为,因此在三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第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在第三人不同意代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第三人代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0元,没有合同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租金3452800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永州市天地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2元,由被告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龙
人民陪审员 曹顺利
人民陪审员 汤登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宣萱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