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5189号
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九嶷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付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费105元,由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翠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文轩
书记员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