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5189号

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九嶷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付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费105元,由原告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翠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文轩

书记员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