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4财保6号
申请人: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岩一村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9Q500K。
法定代表人: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同德。
被申请人: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夹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PFUKXM。
法定代表人:葛武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磐安支行账号为1964********账户内的存款99191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磐安支行账号为1964********账户内的存款99191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012元,由申请人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