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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212号
原告:金华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九峰街139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吕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剑,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工业园(尖山镇)夹溪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葛武平,经理。
原告金华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欠款已付清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玲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谦
代书记员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