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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横店荣胜水泥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横店荣胜水泥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长征路。 经营者:***,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七一村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夹溪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方家居民小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方家居民小区。 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荣胜水泥店、***、***、浙江磐安城兴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方家居民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