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936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军,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塬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塬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