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784号
执行申请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融科智谷工业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98868T。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代码:91422800688464814F。
法定代表人:王建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二、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同时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余款、互联网银行余款、证券及车辆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同时被执行人应享受的补偿款未结算,但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01执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向 涛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