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融科智谷工业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98868T。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萍,系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
委托代理人杨林,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02执1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