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887号
原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第A7号楼1-3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98868T。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男,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实际住所地利川市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5390670XF。
法定代表人:李列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2.50元,依法减半收取3901.25元,由原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相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