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512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第A7号楼1-3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98868T。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