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第八7号楼1-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鼎正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即被告鼎正公司配合将湖北省吉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0万元;2、判令被告鼎正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师薪酬39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鼎正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出让方将湖北省吉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吉伟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让给被告鼎正公司。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鼎正公司移交了吉伟公司的全部证照、印章、账簿账册、合同和注册人员证书,并遣散了非工程人员,处理了办公用品和办公室;被告鼎正公司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00元。至此,被告鼎正公司实际取得了吉伟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被告鼎正公司取得吉伟公司控制权后,以吉伟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并将吉伟公司的监理人员转入自己公司名下申请监理资质证书,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也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另,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鼎正公司还应当在协议签订之后发放吉伟公司注册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师、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薪酬。被告鼎正公司未发放薪酬,原告***、***、***为避免人员流失导致损失扩大,垫付了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的工资39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鼎正公司的违约行为己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鼎正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转让协议、目标公司资质证照文件移交清单等,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过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虽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立案案由,但其诉讼请求所涉实质内容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诉争的股权为湖北省吉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琦
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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