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418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1F60C3E。
法定代表人:郑莉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F。
法定代表人:熊正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悦,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宁来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