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1018号
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邵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倩,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2201房、2202房、2203房、2204房。
法定代表人: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云,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2号6-8楼。
法定代表人:洪汉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瑶,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开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2号411房。
法定代表人:林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悦,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48号东座。
法定代表人:熊正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子贤,该公司职员。
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司)与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蓝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广州市开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被告浩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云、秦蕾,被告科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何瑶,被告开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悦,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子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浩蓝公司立即支付日照公司工程款481700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996953.63元,利息以99695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剩余工程款3525046.37元,利息以352504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质量保证金295000元,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浩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浩蓝公司、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3日,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签订《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工程名称为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高氟处理单元),工程承包范围为总体设计中的安装工程(具体以2013年12月版施工蓝图,图号:P01-S1-1-11为准),合同价为20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暂停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工程款,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2014年4月28日,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签订《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工程名称为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生化水处理单元),工程承包范围为生化水处理单元各单体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安装及调试。含辅材。合同价为39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暂停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工程款,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上述两项安装工程于2014年10月份建安完工,审计结算的金额合计7950046.37元。目前该工程已正常运行超过四年,但浩蓝公司仅支付日照公司工程进度款3133046.37元,尚有996953.63元工程进度款、3525046.37元工程款及295000元质保金至今仍未支付。另据日照公司了解,科投公司系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由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联合承建,开达公司系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达公司与浩蓝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将该项目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浩蓝公司。因此,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浩蓝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日照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日照公司的诉请。
浩蓝公司辩称:一、日照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我方与日照公司进行了结算,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对欠付工程款4817000元也没有异议。二、我方从开达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日照公司,还将工程分包给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我方与日照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价款是5900000元,实际结算金额是7950046.37元。我方与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金额是2624724.13元,目前尚未结算。我方与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金额是1562962元,目前尚未结算。该工程我方外购材料是13963345.67元,我方因承接该工程,涉及的人工等费用是4046538.96元,开达公司向我方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5829458.92元,而我方因承接该工程涉及的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费已达到18324383.31元,其中向日照公司支付工程款3133046.37元,向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4353.20元,向广州振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426.44元,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是8664018.34元,我方因该工程产生的人工费及相关费用为4046538.96元,合计为18324383.31元。由此可见,开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是少于我方所支付出去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三、我方已经向开达公司提交了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但开达公司怠于结算造成我方无力向日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7年4月14日,我方向开达公司提交了结算书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对相关工程资料也进行了移交,我方向开达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涉及的工程造价为29754828.73元。综上所述,造成我方未向日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开达公司未及时结算和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法院予以判决。
科投公司辩称:一、我方未曾拖欠工程款项。理由如下:1.我方与BT联合体的合同中对回购价款的认定方式已经明确约定最终需由开发区财政局对回购价款进行审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参与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中的价款结算原则和方式进行结算。但目前BT联合体未向我方提交任何结算材料,更不能完成开发区财政局的审核工作。2.合同对付款条件有明确约定,除回购期满三年之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包括储水达到约定标准,整厂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项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审批手续,除此之外,我方付款还需BT联合体向我方提交付款通知及附上合法的票据,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联合体未按照约定提交材料的,我方有权顺延付款的时间。目前联合体不提交结算材料,不进行结算导致我方无法明确待付款项的数额,也无法向开发区财政局请款,才导致回购款尚未支付。但此与我方拖欠工程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BT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自2015年起就一直催促联合体推进结算工作,但联合体一直怠于履行结算事宜,我方不应当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三、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之间以及联合体之间合同履行情况我方并不清楚,根据BT合同的约定,分包人需经我方书面认可并向我方备案。目前我方无任何关于日照公司的相关资料,无法确认日照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若浩蓝公司与日照公司为违法分包的话,我方认为联合体应对该违法分包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联合体应当起到监督作用,否则应当对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我方一直在履行合同的约定,我方从未怠于履行结算义务,更不应当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开达公司辩称:一、市政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是应业主科投公司的招标要求设立项目公司即我方,由我方负责BT建设,市政公司与我方并非所谓的违法分包或转包。我方将安装工程分包由浩蓝公司完成,浩蓝公司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属于合法分包,因此,日照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方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首先,市政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中标后,是应业主科投公司招标要求,市政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即我方,由我方负责建设BT项目,我方与市政公司的关系是因应BT项目的特殊性以及业主招标要求而建立,并不存在所谓的违法分包或转包;其次,浩蓝公司具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水处理安装服务的资质,浩蓝公司的分包内容是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安装工程如格栅及水解酸化池、生化池等,浩蓝公司的资质是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我方与浩蓝公司之间属于合法分包,因此日照公司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方主张工程款。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将我方列为第三人的身份,并非是被告。二、我方已经与浩蓝公司结清工程进度款,双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根据我方与浩蓝公司的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暂定价为2100万元。另外,根据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工程结算价:按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安装部分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数×(1-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为6%。”以及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余款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终审价确定后,以财政局终审价为基数,扣除12.5%管理费、5%质保金及已支付工程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我方已付工程款15829458.92元,浩蓝公司应承担的整改费用为277848.3元,扣除管理费12.5%(按合同暂定价作为基数计算)即2625000元,以及扣除合同约定中标下浮率6%(按合同暂定价作为基数计算)即1260000元,剩余5%质保金在三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工程未竣工验收,暂不需支付),然后将上述已支付费用、整改费用、管理费、中标下浮率相加为19992307.22元,占合同暂定价的95%,因此,我方已经结清与浩蓝公司的工程进度款。综上所述,日照公司不能适用上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我方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我方与市政公司、我方与浩蓝公司不属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而且双方已经结清工程进度款。日照公司要求我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望法院能驳回日照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政公司辩称:我方是应业主科投公司的招标要求与自来水公司共同设立开达公司,由开达公司建设BT项目,我方只作为开达公司的股东,与浩蓝公司没有分包合同关系,没有工程款往来,更加不会欠付浩蓝公司任何工程款。而且据开达公司反映,开达公司已经与浩蓝公司结清了工程进度款,因此,日照公司不能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我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日照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望法院能驳回日照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来水公司辩称:我方同意市政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日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8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为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的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下浮率为94%。
2013年9月20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自来水公司(乙一方)、市政公司(乙二方)联合体签订《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第2.1,本项目以BT模式进行建设,BT的中文意思是“投资-建设-移交转让”,即乙方负责融资,筹集资金,项目建设协调,并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全部项目的建设施工,工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程序向甲方移交,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第2.5.1,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7日(以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第10个日历天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第3.1.1,BT回购总额为甲方接收本项目而需支付乙方的全部价款,包括BT投资额和BT建设项目融资费用两部分,BT回购总额(回购价)暂定为36708.693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费用29211.0828万元,检测费用300万元,融资费用7197.6107万元。第3.1.2,BT投资额是指乙方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开发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工程费用结算价及检测费用。第4.1,乙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9日内新设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BT工程的投资、建造、项目验收和移交转让等与BT工程实施有关的一切事宜。项目公司应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12.13.1,本项目中,乙方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则上不得分包,乙方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必须分包。第12.13.2,分包工程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当在选择分包人前向甲方提供至少三家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名单,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按合法程序从中选择有经验的分包人,并将分包情况报甲方备案,分包人派驻本项目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应获得甲方的认可并向甲方备案,上述认可或备案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必须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分包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28.1,本工程BT回购总额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BT回购总额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应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2015年4月1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加快落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移交及验收相关事宜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区政府会议及区环城局会议要求,应分阶段、按系统有序地与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的移交,并在4月1日完成整体移交工作。但至今仍未完成。请按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工作等。同时,请积极准备,切实做好工程资料归档、竣工图、工程结算等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2015年4月15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18年5月3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因企业改制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完成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函》,主要内容为:为加快推进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收尾工作,请尽快完成施工图竣工图的整理,同时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结算手续。
2017年5月2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加快完成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BT项目结算送审等工作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区审计局对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BT项目审计报告的意见,请你司在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BT项目的结算送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
2017年7月14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完成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相关验收手续的函》,主要内容为:请加快推进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收尾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工作计划,于7月17日前书面回复。
2017年7月28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5日,科投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完成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有关竣工手续的函》,主要内容为: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终验及结算等收尾工作已严重滞后,此前已多次催促你单位办理,但至今未予推进,现要求你单位给予充分重视,尽快提交项目竣工资料,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申报工程结算,以利于BT项目回购程序的办理。
2018年7月25日,科投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发出《关于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尽快办理结算及维修事宜的函》,主要内容为: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建设项目结算工作已严重滞后,此前已多次催促你单位尽快办理,但至今未予推进,现请你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尽快办理项目工程结算,以便于BT项目回购程序的办理。项目厂区仍有多处地方出现墙面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请自来水公司在本月31日之前进行维修,否则我司将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浩蓝公司具有承接涉案工程的相关资质。2013年12月30日,开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浩蓝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是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总平面图所涉及的厂区工艺管道安装等、工艺单体所涉及的格栅及水解酸化池等、电气总图所涉及的厂内电缆等。工期,2014年2月28日前高氟废水达到通水条件,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达到通水条件。第二条合同总价,安装工程总价30000000元(暂定),本合同价已含工程税金,工程结算价按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安装部分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数×(1-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为6%。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价的25%作为合同定金。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如下: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当月的工作量报表,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价7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下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终审价确定,以财政局终审价为基数,扣除5%的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待3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给乙方。2.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收款金额相等的真实的合法工程发票和完税证明。
2013年12月31日,开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浩蓝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补充合同》,约定:一、原合同第二条合同总价、付款方式调整为:(一)安装工程总造价21000000元(暂定),本合同价已含工程税金。(二)工程结算价:按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安装部分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数×(1-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为6%。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价的25%作为定金。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如下:(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当月的工作量报表,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价7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下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程进度款。(2)余款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终审价确定后,以财政局终审价为基数,扣除12.5%的管理费、5%的质保金及已支付的工程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金待3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给乙方。2.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收款金额相等的真实合法的工程发票和完税证明。二、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三、当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内容、条款发生冲突时,按本合同执行。
2017年4月14日,浩蓝公司向开达公司提交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安装工程)结算书及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安装工程)经济签证及计量书。
至2014年11月,浩蓝公司收到开达公司工程款共计15829458.92元。
日照公司具有承接涉案工程的相关资质。2014年1月23日,浩蓝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日照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是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高氟处理单元)。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污泥脱水、加药、除臭,高氟物化除氟单元等。第三条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第五条合同价款,第一部分为固定总价(含税):1550000元,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100000元;春节加班费(含税):700元/天/人(按实际发生结算),注:安全文明施工费、春节加班费用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甲方单独审批支付。第二部分总体设计为固定单价。第六条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第一部分除暂列金额,其他为总价包干,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工程结算价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2.本合同范围第二部分为固定单价,工程量需经甲乙双方核实,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3.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业主要求的额外工作、现场其它签证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必须经业主、监理方、甲方联合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编入乙方独立竣工结算书中,最终业主审批后,甲方收到业主此项工程款之日15工作日内,收取10%工程管理费后支付乙方;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取消(或发生变更减少),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乙方报价书相应内容的价格双方协商扣减。第七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工程款按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当月的工程量报表,经甲方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需提供给发包方等额工程发票);2.第一部分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暂停支付,所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与业主单位办理完结算并通过审计后,办理与乙方竣工结算;3.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工程款,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三年,质保期按发包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4.所有工程款均须在甲方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所有工程款必须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同步资料,并且检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23.8条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1)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为三年;(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预留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部分;(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6)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后日照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浩蓝公司(发包人,甲方)在上述《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范围,总体设计中安装工程;二、工期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四、合同价款(含税价)为450000元,该合同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6583.74元,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甲方单独审批支付。
2014年4月28日,浩蓝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日照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是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生化水处理单元)。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格栅及水解酸化池、生化池、消毒及中水泵站等。第三条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15日。第五条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含税):39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179972.05元,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甲方单独审批支付。第六条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合同,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工程结算价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2.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业主要求的额外工作、现场其它签证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必须经业主、监理方、甲方联合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编入乙方独立竣工结算书中,最终业主审批后,甲方收到业主此项工程款之日15工作日内,收取10%工程管理费后支付乙方;3.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取消(或发生变更减少),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乙方报价书相应内容的价格双方协商扣减。第七条付款方式,1.工程款按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当月的工程量报表,经甲方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发票);2.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暂停支付,所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与业主单位办理完结算并通过审计后,办理与乙方竣工结算;3.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工程款,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三年,质保期按发包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4.所有工程款均须在甲方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所有工程款必须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同步资料,并且检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23.8条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1)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为三年;(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预留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部分;(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6)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经日照公司和浩蓝公司双方确认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日照公司送来的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高氟预处理单元及总图部分安装工程结算资料,浩蓝公司已审查完毕,合同价为2000000元,送审造价为3742810.42元,审定造价为3424469.29元;日照公司送来的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生化水处理单元安装工程结算资料,浩蓝公司已审查完毕,合同价为3900000元,送审造价为4818124.87元,审定造价为4525577.08元。
庭审中,日照公司陈述:一、其主张的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996953.63元,剩余工程款3525046.37元,质量保证金295000元。二、工程进度款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利息是因为涉案工程是自2014年10月起移交给科投公司使用,最迟截止2014年11月1日工程进度款应全部给付日照公司,故从该日起计算利息;剩余工程款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利息是因为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于2017年达成结算协议,因为结算协议上没有具体日期,所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质量保证金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是因为2014年10月涉案工程已移交给科投公司使用,且据浩蓝公司的陈述,科投公司2014年12月对涉案工程开始验收,故缺陷责任期应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经期满,故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涉案工程的开工、完工、移交情况,庭审中,日照公司陈述:涉案的高氟处理单元工程是2014年2月开始施工,涉案的水处理单元工程是2014年5月开始施工,两个项目都是在2014年10月建安完工并投产使用,移交手续应该是浩蓝公司办理的。2014年12月份由建设单位科投公司统一对项目进行了验收。浩蓝公司陈述:确认上述日照公司的陈述。浩蓝公司、科投公司、开达公司、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均确认整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2015年1月1日联合体将工程移交给LG方,经初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庭审后,日照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如下:日照公司完工后,经浩蓝公司在涉案工程处的项目经理同意后才撤场离开,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为竣工验收手续是由浩蓝公司负责与发包人统一办理的。浩蓝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如下:日照公司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交付浩蓝公司,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工作统一由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负责验收。
案件审理过程中,日照公司表示清楚《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及《合同补充协议》《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明确不变更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函件、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合同、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项目安装工程补充合同、结算书、经济签证及计量书、支付凭证、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及合同补充协议、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资质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签订的《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及《合同补充协议》《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的效力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二、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焦点一: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签订的《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BT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高氟处理单元)》及《合同补充协议》《广州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生化水处理单元)》的效力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浩蓝公司将其从开达公司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日照公司,且分包时未经建设单位科投公司认可,该分包为违法分包,日照公司与浩蓝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日照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双方就涉案工程已进行了结算,浩蓝公司亦对结算金额及欠付工程款4817000元无异议,浩蓝公司应按照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向日照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日照公司主张浩蓝公司支付工程款481700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996953.63元,利息以99695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剩余工程款3525046.37元,利息以352504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质量保证金295000元,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将计算利息的标准明确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焦点二:科投公司、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科投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日照公司承担责任。于科投公司与开达公司在本案中未完成结算且双方未单独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本院根据科投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及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科投公司应对浩蓝公司欠付日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既非与日照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又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因此,日照公司主张开达公司、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对浩蓝公司欠付日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700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利息以996953.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工程款利息以3525046.3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质量保证金利息以29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6元,由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麦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王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