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郝育江、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4执471号
郝育江、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郝育江与被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溆劳人仲案字(2021)第7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207083元,案件执行费3006.24元,共计210089.2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22)湘1224执471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22)湘1224执471号结案通知书一份
受送达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贺蕾送达人:贺蕾、刘俊
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22)湘1224执471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22)湘1224执471号结案通知书一份
受送达人郝育江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贺蕾送达人:贺蕾、刘俊
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