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4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12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2元、执行费1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47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78000元钢材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7元),扣缴案件受理费882元、执行费10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