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657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被告: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曲毅。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