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执保26号
申请人: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BG2T7A。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文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0618800Q。
法定代表人:曲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毅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0691民初1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董好东
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
人民陪审员 丰丕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