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民初91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忠,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开发区楠竹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苒,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0618800Q10-4。
法定代表人:曲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厚保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 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