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

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3418号
原告: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兰州凯百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