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印与某某、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435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圈,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二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