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435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圈,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二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6日起,被告东兴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与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同年4月25日,被告东兴公司授权被告***与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防腐除锈刷漆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东兴公司承包防腐工程,工程所需的油漆由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自行统一配置,其他由被告东兴公司负责。被告***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同年4月27日,被告将所有承包工程,以16元/平方米的计件报酬价格,交给原告施工完成,约定原告提供人工,施工器具由被告提供。2018年8月份,被告对原告工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测量验收后,就施工期间产生的有关工人的工资等费用,与原告经过结算,出具了工资欠款条1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工人工资款879856元,扣除已付的工资280000元,被告还欠工人工资款599856元。未料,结算至今已经很长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拖欠工资款拒不支付,致使原告几十个农民工无钱回家过春节。无奈之下,原告等三十多个工人曾先后于2019年1月和2019年5月,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工人工资款。诉讼中,被告***辩称,双方为工程转包关系。被告东兴公司辩称,其与***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原告***与被告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工人与被告不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等人的起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二被告应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1、请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9985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为在江苏省丰县。另外,因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方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对**印的施工质量不认可,已于2018年12月5日,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案号(2018)苏0321民初8128号,并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现启动了鉴定程序,故被告认为将案件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查明及后续处理更为妥当。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生效的(2019)豫0882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为建设施工合同。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施工地点在江苏省丰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