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与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8128号
原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佩,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志,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佩,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  赵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修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