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098941182A。
法定代表人:靳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西向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16×××15)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西向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16×××15)的存款6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文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冰霞